不接地設備或設備的不接地部件不能如1類供電設備自行放電。
若在下一個靜電放電脈沖施加前電荷未消除,受試設備或受試設備的部件上的電荷累積可能使電壓為預期試驗電壓的兩倍。因此,雙重絕緣設備的絕緣體電容經過幾次靜電放電累積,可能充電至異常高,然后以高能量在絕緣擊穿電壓處放電。
為模擬單次靜電放電(空氣放電或者接觸放電,在施加每個靜電放電脈沖之前應消除受試設備上的電荷。
在施加每個靜電放電脈沖之前,應消除施加靜電放電脈沖的金屬點或部位上的電荷,如連接器外殼、電池充電插腳、金屬天線。
當對一個或幾個可接觸到的金屬部分進行靜電放電試驗,由于不保證能給出產品上該點和其他點間的電阻,應消除施加靜電放電點的電荷。
應使用類似于水平耦合板和垂直耦合板用的帶有 470千歐泄放電阻的電纜。
因受試設備和水平耦合板(臺式)之間以及受試設備和接地參考平面(落地式)之間的電容,取決于受試設備的尺寸,靜電放電試驗時,如果功能允許,應安裝帶泄放電阻的電纜。放電電纜的一個電阻應盡可能靠近受試設備的試驗點,最好小于 20 mm。第二個電阻應近電纜的末端,對于臺式設備電纜連接于水平耦合板上(見圖8),對于立式設備電纜連接于接地參考平面上。
帶泄放電阻電纜的存在會影響某些設備的試驗結果。有爭議時,若在連續放電之間電荷能有效地衰減,施加靜電放電脈沖時斷開電纜的試驗優先于連接上電纜的試驗。
以下選擇可作為替代方法:
連續放電的時間間隔應長于受試設備的電荷自然衰減所需的時間;
使用帶泄放電阻和炭纖維刷的接地電纜(例如,2個470千歐)
使用加速受試設備的電荷“自然"泄放到環境的空氣-離子發生器。
當施加空氣放電時,離子發生器應關閉。任何替代方法的使用應在試驗報告中注明。
注:在電荷衰減有爭議時,可用非接觸電場計監視受試設備上的電荷,當放電衰減至低于初始值的 10%后,受試設備被認為已放電。
靜電放電發生器的電極頭通常應垂直于受試設備的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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